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Gabona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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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关于担保抵押的法律法规
首先,加蓬法律对于任何国籍的债权人均一视同仁,即使债权人居住在国外也无妨。

  涉及到具体情况,在加蓬现有两条法律法规对于担保抵押问题作出了解释。

  ◆ 1963年5月8日第15/63号法律规定了地产方面的事宜(涉及:征用--长期租赁--共同拥有等)。

  ◆ 非洲工商业法规一体化组织制定的"统一行动纲领"对于担保抵押事宜的有关规定。

  一、 1963年5月8日第15/63号法律

  --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公开性

  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必须以法律程序公开,否则将予以罚款处理。该法律特别规定:凡涉及建立(公司)、转移、声明或取消某一不动产物权、任何期限超过三年的长期租赁等行为的各类生前契约,不管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任何不动产抵押文件、任何法律判决等,均必须公布并履行地产登记手续。

  同一法律的第46条规定:需履行地产登记的人(企业)需向地产和抵押登记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1. 许登记的地产、楼房的名称、序号;

  2. 说明需登记物权的性质;

  3. 关于获取的方式、性质及以契约日期;

  4. 说明受益人的身份;

  5. 说明变动的原因、获得权利的制约,或者登记所需的特别说明等。

  第47条的最后一款要求:所有文件和复制件均由"地产和抵押登记部门"归档保存。

  任何企业的公开登记需经过公证,这是法律要求。1963年5月8日第15/63号法律中的第4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 要求登记的任何契约均需公证

  以下文件可视作被公证的文件:

  1. 法律文件和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

  2. 国家和其他公共机构签署的合同;

  3. 司法决定;

  4. 公证员、执法人员、书记员出具的文件;

  5. 外国政府部门、公共部门出具的文件,但须经加蓬

  外交部主管部门官员和加蓬公证处公证员的签证认可;

  6. 外国司法机构做出的决定和在加蓬执行的判决;

  7. 私人签署的各类证书,须经过正式登记,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原件请公证员公证以及具有正式认可的签字。

  关于在加蓬长期租赁的土地能否抵押的问题,根据加蓬1970年9月30日50/70/PR/MFB/DE号法律,第三条承租人的权利规定,经过国家批准的长期租赁的土地,可视为私人财产:"长期租赁契约的承租人(签约人)具有该标的物的物权,并有权将其抵押。"有一点需明确,即长期租约,其期限不能超过50年。例如某中国企业和加蓬有关部门签署的租地合同可以视为长期租约,并可合法向金融机构抵押,以获取贷款。

  二、非洲工商业法规一体化组织的"统一行动纲领"对于抵押的有关规定:

  该组织的16个成员国,均已签署和批准了"统一行动纲领"。该协议已在加蓬共和国实施,其内容和精神与加蓬1963年5月8日第15/63号法律是相同的,并且更加明确。这些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动产物品的抵押。"统一行动纲领"的第48条对动产的抵押作出了规定,120-122条对于不动产抵押作出了规定。
 
  鉴上述,中国企业按法律程序在加蓬合法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可向中国和其它国家的金融机构抵押,以方便融资,加蓬的法律法规对此是承认的。
    
  如果债务人破产,"统一行动纲领"中规定了关于追讨和执行的简单明了的程序。

驻加蓬使馆经商处
20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