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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货币与经济共同体国家外汇管理一体化条款
2002-12-05 08:50
  
  中非货币与经济共同体国家,即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加蓬、赤道几内亚和乍得(通用货币为非洲金融合作法朗),于2000年4月29日,以中非货币与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第02/00/CEMAC/UMAC号规定的方式,通过了外汇管理一体化条款。该条款今后支配共同体各成员国的对外金融财政关系。

  在贸易自由化不断增长的形势下,共同体外汇管理一体化条款将加强共同体货币管理的机制,并促进各成员国对外金融业务的发展。根据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该外汇管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章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共同体国家已做出承诺,特别是考虑到这些国家均属于法郎区的特殊性,该条款旨在消除付款限制。

  尽管外汇管理的权限属于各成员国的财政部,但是中非国家银行所起的作用在一些方面得到了强化,尤其是在出口收入的汇回方面。另外,为了更好管理和实施这一条款,各指定银行的授权也得到了明确。
  现将共同体国家之间以及和其他国家的外汇交易的基本原则介绍如下:

  一、 外汇管理条款的适用范围
  法郎区其他成员国家的居民被视为共同体国家的居民;但是 金融交易除外,如黄金交易、借贷业务和直接投资,外国有价证券交易, 出口贸易等。
  一切非法郎区成员国被视为外国人。

  二、外汇交易管理
  欧元以外的其他外汇牌价依据欧元和非洲法郎的固定比价以及这些外汇与欧元在交易市场上的比价而建立。从1999年1月1日起,欧元和非洲法郎的比价便为1非洲法郎等于0.001524欧元(注:1欧元=655.97非郎)。
  用法郎区货币在指定银行兑换外汇和旅行支票,外汇现钞交易(手工操作)的银行手续费不超过4%。其他外汇则为10%,其中不包括营业税和其他的特别税。
  高于100万非郎的兑换业务应在指定银行进行。
  在共同体内部资金可自由转移,转帐手续费不超过0.25%,不包括营业税及其他特别税。
  可自由向国外转帐,转帐手续费不超过0.5%,不包括营业税及其他特别税。
  中非国家银行发行的中非法郎的进出口是禁止的,但是,当地居民旅行,在其出入境时,可持有最大额度为100,000非郎的现钞。

  三、外汇帐户管理
  当地居民的外汇帐户
  共同体各成员国不允许其居民开设外汇帐户。 但有关国家的财政部在征得中非国家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可特别批准一些当地法人开设外币帐户。

  非当地居民帐户
  非当地居民在共同体内可自由开设非郎和外币帐户。

  四、结算形式
  对于金额超过5百万非郎的货物、服务的对外交易,其结算应根据有关条例在指定银行进行。

  五、资本流动
  资本运作
  在共同体内部资金可自由流动;有关银行应记录有用的信息以方便统计。
  除禁止向毒品、买卖淫媒或一切其他违反共同体现行法律的非法交易提供资金外,共同体和其他国家的资金流动没有限制。指定的银行应检查资金流动的来源、去向或性质以及负责收集货币监管机构所需要的信息。

  直接投资
  如当地居民至少持有一家非当地企业资金份额的10%,或非当地居民至少占有一家当地企业资金份额的10%,便可认为是直接投资。
  对于金额不超过一亿非郎的直接投资业务,银行在审核后即可实行交易。
  对于金额超过一亿非郎的直接投资业务应向财政部申报,但是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引起的资本增长不需申报。

  国外有价证券
  由企业发行的可流通债券,以及股票、贷款(债券)视为有价证券。
  在共同体内部,金额超过一亿非郎的债券发行、宣传或销售须事先征得财政部的批准。

  收入
  非当地居民工资收入可自由转到共同体以外的国家。 在提交转汇请求时,当事人须出具相关时期的工资单以及工作合同复印件。
  当地居民和非当地居民的工资收入在共同体内部可自由转移,但需要说明数字,以便统计。
  外国居民的工资收入可向共同体外的其他国家转走其一部分工资,但须提交工资单。
  非当地居民在合法交易和投资中获得的利润、红利、利息等收入可自由转到共同体以外的国家。

  六、和旅行有关的外汇交易
  当地居民或非当地居民旅行进出共同体边界海关时,如其携带的外汇,有价证券价值超过100万非郎,均需向海关申报。
  根据旅行目的的不同(游客、商人、病人等),只要出具相关证明通过指定银行都能够购买外汇。外汇额度每天为20万-50万非郎,每人每次旅行的最高外汇额度为400-1000万非郎。
  当地居民和非当地居民在中非国家银行成员国之间旅行时,携带共同体货币现金无金额限制。
  非当地居民在离开共同体国家时,如其携带外汇和其他支付手段的金额与其进入共同体时所申报的金额相同,则可以自由出入;若在进入共同体国家时未做任何申报或出境时所带现金超过了100万非郎,应说明其超出部分现金的合法来源。

  七、出口收入汇回
  凡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交易均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有超过5百万非郎的交易都应由共同体许可的银行办理。
  银行所需材料包括出口合同,汇兑保证书和海关签发的出关证书,由银行负责检查、审核有关文件。
  出口收入应通过银行在合同规定期限30天后汇回,中央银行可以监督审查。

  八、外汇风险保证金
  外汇风险保证金可使用合同规定的结算货币。
  合同中外汇风险保证金的期限不应超过9个月。
  金额在一亿非郎以下时,只要出具相关文件(如发票、债务偿还票据、其他债券或外汇票据), 外汇风险保证金手续可由指定银行办理,并由其负责向中央银行申报备案。
  金额超过一亿非郎时,外汇风险保证金的申情应提交给中央银行办理。

  九、有关黄金的交易
  当地居民在共同体内可以自由持有、买卖黄金和贵重宝石。
  与共同体之外国家的黄金、贵重宝石的进出口交易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十、统计数据的通报交流
  凡是和共同体外的交易,包括货易、服务、单方面转账或资本转移,指定的银行和有关企业均须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银行审报。

  十一、违法的惩治
  如指定银行被认为和客户同谋故意隐瞒申报或虚假申报时,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同时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和处罚。



驻加蓬使馆经商处
20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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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没有 于 2008-04-22 13:26:24 发表评论
我想知道2008年4月22日欧元兑中非共同体法郎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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